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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本报通讯员 史敬阳
游人在公园游玩时不慎失足卡入人行道中的排水沟内摔伤,诉至法院向公园索赔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及后续医疗费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。
小张诉称,2020年3月初,自己与朋友相约到某遗址公园赏花,其间不慎摔入人行道上的排水沟内致手臂骨折,住院期间花费了较高的治疗费用。由于公园没有在排水沟旁设置危险提示类的警示牌,应承担公共安全保障义务。
被告遗址公园辩称,小张摔倒在遗址公园内的明渠排水沟,这些排水沟系几百年前设计,公园仅有展示、维护该设计的责任,对设置此类沟渠不存在任何过错。事发地前后有多处类似排水沟,小张应对事发地的地形有明确的认知,管理处对小张的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
海淀法院认为,遗址公园不同于一般游览性公园,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,旨在利用遗址资源,对遗址进行保护、修复、展示。本案所涉排水沟是前人为方便雨水流通设计,且位置明显,不具有明显危险,故遗址公园在道路设置和管理上并不存在过错,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。另外,案涉道路上有多条排水沟,行人不论从哪个方向行进,均可在可视范围内知晓排水沟的存在。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游览遗址公园时,应做到谨慎注意。法院据此驳回了小张的全部诉请。
小张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法官庭后表示,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。本案中,小张以遗址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,但遗址公园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排水沟为明渠,且该种设置形式是为前人设计,遗址公园仅有维护、修复的责任,无权更改,故遗址公园对排水沟的设置无过错,小张要求遗址公园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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